湖南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H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会员单位协作,为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的繁荣、稳定,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湖南省文化旅游行业党委和业务指导单位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本会的网址:http://www.hnly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介绍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二)收集省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
(三)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旅游经济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有关省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应用技术以及统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四)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承担行业资质认证、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旅游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业务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
(八)以湖南省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促进旅游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服务平台,帮助旅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交流,旅游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
(九)根据需要,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
(十)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和委托的购买服务;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会调处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会员间的问题优先在本会内解决;
(九)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知会后仍然坚持的,视为自动退会。被依法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进入政府、银行系统公示的黑名单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7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100-150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本会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